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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利用私設道路通行,領有使用執照之原有合法房屋,申請增建、修建、改建時,得無須再檢具該私設通路通行同意書,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7.13.台內營字第615773號

說明:復貴局77.06.29.高市工務建字第1927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