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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釋區段徵收範圍之工程受益費徵收疑義乙案

內政部85.10.18台內營字第八五○六七二四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係以各該工程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對象,並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為徵收計算基準;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如未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內公共設施費用計算,各該工程受益範圍內之區段徵收區域,仍應依法辦理徵收工程受益費。

二、次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係規範土地重劃範圍之工程受益費徵收事項。本案區段徵收與土地重劃狀況、性質有別,並無可比照辦理之規定;其辦理方式仍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