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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內劃設私立學校用地疑義

內政部75.11.19台內營字第四五○六三三號函
為鼓勵私人興學,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當地政府申請於都市計畫圖上將其核准立案之校地範圍標明「私立○○學校用地」。1.經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2.已成立財團法人者。3.土地自有,並有合法證明文件,其所有權屬於財團法人者。4.校地面積不超出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者。又各級私立學校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須遷移他處或為學校發展須擴大者,基於地方實際需要,經會勘同意,得憑土地使用同意書,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法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標明為「私立○○學校用地」,惟應請該管地政機關於受理時查明各筆土地是否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購置,並由學校提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購置之證明文件。前經行政院先後以61.3.3九令及69.12.17台(69)內第一九二九號台(69)內一四五七二號函示在案。惟如土地使用同意書取得確有困難,而於買賣契約書訂明有先行交付使用或類似之約定,且實際上亦已交付使用,而其餘條件均符合行政院上開函示之規定者,亦准於該地區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變更時,於計畫書圖上標明為「私立○○學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