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承購國宅等候戶,於辦理繳款簽約手續前死亡,有關其承購權利疑義
內政部82.10.26台內營字第8205971號函
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六條所明定。本案○○君生前獲貴府同意核配中興二期國宅乙戶,但於辦理繳款簽約手續前死亡,其弟○○○以○○名義與貴府簽訂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
按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應即將所有權移轉與承購人。...。」,睽諸其立法意旨,國民住宅之買賣契約屬要式行為,須經當事人簽訂國民住宅買賣書面契約完成時始成立。
本案○○君既未能於生前簽訂國宅買賣契約,其與貴府間之買賣契約並不成立,因而不生債權債務關係,其繼承人主張該國宅係屬○○君之財產自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