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機械式停車設備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79.12.03.台內營字第848392號
說明:
一、復貴局79.11.10.北市工建字第69076號函。
二、茲分釋如次:
(一)空地上申請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應屬雜項工作物;至如僅以機械輸送車輛停放,並無人員在內活動,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前經本部以79.11.02.台內營字第847664號函釋在案。
(二)關於機械停車設備每輛停車位尺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條第二款業已明定,請逕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停車場用地興建全自動機械式立體停車塔,如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其停車場樓地板面積與商場面積之核算,仍應依該方案停車場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准許規定辦理。
三、對於採用循環式機械停車設備擬免設置車道及有關消防、結構之標準規定,請就實際執行情形,研提具體意見送部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