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函為該會專案小組,調查該府工務局涉嫌違法公告實施容積管制案
內政部78.12.18台內營字第七五二○九九號函
案經本部邀請有關單位研商獲致具體結論如次:「行政院為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健全都市發展,先後以65.12.23台六十五內字第一○九○一號、77.10.14台七十七內字第二七九二九號函核示,應加強容積管制。本部爰依照行政院上開核示,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函請省市政府於細部計畫內規定容積管制,以加速容積管制之實施。高雄市政府依上開規定及該市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大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查通過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於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於細部計畫書內規定容積管制,依都市計畫法程序,報經本部核定實施,於法自無不合,更未侵犯該市議會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