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省議會建議政府對東部山胞或偏遠地區民眾,興建住宅應免辦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及附送設計圖,以減輕貧困民眾之負擔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9.25.台內營字第537296號
說明:
一、附 貴府76.09.04.(76)府建四字第155937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申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使用為建築法第25條所明訂,是興建住宅應依前開有關規定辦理。
三、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建築法第99條之1已有簡化之規定,請於「台灣省簡化鄉鎮及偏遠地區建築管理具體措施」檢討修訂時參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