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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其連接露台之出入口得否免設置甲種防火門」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5.08.營署建管字第0912906833號

說明: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0年11月27日北市工建字第9044912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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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按機械排煙設備可排除的煙量與其設備性能及空間大小有關,如排煙室任意開口,排煙設備將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是排煙室應為獨立的防火區劃。特別安全梯之構造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自室內通陽台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防火門,自陽台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甲種或乙種防火門」,又依同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緊急升降機之機間「四周應為防火牆或防火樓板構造,……其出入口應為甲種防火門」,均有維持排煙室區劃完整之意旨。查本案申請免設置甲種防火門之位置,係位於特別安全梯兼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連接露台(陽台)之出入口,依前揭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應設置甲種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