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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山坡地建築之擋土牆作為建築物外牆使用之設置與審查事宜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

內政部函 92.12.17.台內營字第0920090832號

說明:

一、依據基隆市政府92.09.19.基府工管貳字第0920091818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10.20.農授水保字第0920159301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專業團體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后:

(一)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71條規定,擋土牆不得作為建築物外牆使用,但經建築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至使用坡側之建築物外牆同時作為擋土設施,若依上開但書規定,經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當無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及第265條之規定。

(二)關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71條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及第265條之規定,肇致建築物外牆與擋土設施設置與審查之爭議乙節,請本部營建署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儘速組成專案小組共同研處。另建築技街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有關山坡地建築物高度限制規定之相關事宜,請該專案小組一併研處。

三、檢附上開會議紀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