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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已依法變更,致原發布之細部計畫內容無法配合時,該細部計畫應如何配合辦理

內政部73.2.21台內營字第二一一四三五號函
本案原虎尾寮工業局,因其所屬之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為住宅區,並調整為第一期發展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致原細部計畫工業區之規劃內容無法配合住宅區之需要,可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及本部72.9.1(72)台內地字第一七六六九六號函頒之「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等有關規,辦理該細部計畫原虎尾寮工業區部分之變更。
附註: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內政部72.9.1台內地字第一七六六九六號函

一、為加強主管工務(建設)單位與地政單位之聯繫配合,俾加強擴大辦理市地重劃,促進都市建設發展,並配合解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或縣市擬辦市地重劃之地區,應由地政與工務(建設)單位配合都市發展之需要會同勘選後,擬訂中長程計畫層報內政部核定。為配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案之執行,凡屬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以前發布都市計畫之地區,應配合取得年限,優先實施。

三、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其細部計畫須配合擬定或變更時,應專案辦理。地政單位於其細部計畫尚未定案前,應先徵詢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以消除阻力。前項細部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工作,應由地政與工務(建設)單位共同作業,並限於四個月內完成。

四、為配合市地重劃作業而擬訂或變更之都市計畫,應由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會審;報省後並應於二個月內優先審定。

五、為配合市地重劃所擬定或修訂之都市計畫案,核定機關原則上應予維持,不得變更。

六、經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於重劃作業進行期間,該地區之都市計畫,除為配合重劃需要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款情事者外,不得任意辦理變更。

七、經選定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工務(建設)單位於重劃範圍複勘核定後,應即辦理都市計畫中心樁之檢測及補建,並應於三個月內將成果資料實地點交地政單位,俾利重劃作業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