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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再函詢「市場」是否為公寓大廈,及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應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6.20.營署建字第18277號

說明:

一、復89年5月25日89高市工務建字第9604號函。

二、經查市場建築物如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者,自應歸屬為區分使用之公寓大廈,且市場如位於公寓大廈內,則依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