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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僅設置機房及停車棚建築物,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之廠房設置相關規定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04.18國署建管字第1141050262號函

一、復貴府113年 11月 27日屏府城管字第1135093538 號函。

二、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得容許作工業設施,其許可使用細目包含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附屬辦公室等,並定有附帶條件。另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上開許可使用細目之適用範圍,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認定。又該丁種建築用地倘係由其他使用地循變更編定機制辦理者,依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就本案所適用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洽貴府地政主管機關或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

三、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9條規定:「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二、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建築物,如非屬工廠之作業廠房或廠房附屬空間,免依該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各條規定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