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申請租金補貼建築物之房屋稅單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6.2.9營署宅字第106000609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1月25日北市都服字第10630429300號函。
二、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定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另參酌本署105年8月17日營署宅字第1050051233號函示略以:「......申請租金補貼之建築物主要用途為空白或『商業用』等,係以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等認定該建築物是否為住宅使用,其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須標示完全課徵『住家』稅率,若有部分課徵『非住家』稅率,則與規定不符」之意旨,若申請租金補貼建築物之房屋稅單有部分標示課徵「非住家」稅率,則不符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