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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住宅區內設置「飲酒店業」之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100.4.27內授營中字第1000803454號函

一、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飲食業(F501)包括:飲料店業(F501030)、飲酒店業(F501050)、餐館業(F501060)及其他餐飲業(F501990),其中飲酒店業除無提供陪酒員外,其營業性質與酒吧業相當類似,不宜認定與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2款之飲食店相當,其餘應得視屬該條款規定之飲食店範疇。

二、按都市計畫法第34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飲酒店業其營業態樣繁多,除從事經營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外,尚有歌唱、演奏、表演、跳舞等營業行為,且其營業時間也都逾正常晚間休息時段,勢將影響居住之安寧及公共安全,應屬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1款後段「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故不得於住宅區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