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國民住宅承購人OOO等二人欲將所有之國民住宅依信託法申辦信託登記,其信託目的為:管理收益或處分及抵押權設定,是否應查核其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資格乙案
內政部92.4.25台內營字第0920086020號函
一、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國民住宅所有權人欲將該國民住宅辦理信託登記,得逕依信託法規定辦理;惟該國民住宅若為取得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者且其信託行為係以上開條文規定之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等法律關係為之者,則其委託人應符合「居住滿一年」之限制;若該國民住宅為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者,則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二、另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應符合國民住宅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