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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行水區有關事宜

內政部72.12.5台內營字第一九二四一一號函
案經本部七十二年十一月廿四日邀集有關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

一、都市計畫行水區,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劃定之使用分區,非屬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除就都市計畫範圍內,已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所核定公告之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加以劃設外,其餘則係配合水流行經地區之實際情況而劃設。

二、都市計畫行水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除各該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水利法有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