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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舍出租做為學生套房使用,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08.營署綜字第0992923438號

說明:

一、復貴司99年11月9日台內地十字第0990052140號書函。

二、有關旨揭疑義,本署意見如下:

(一)有關旨案是否違反區域計畫法乙節:查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案件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之個案查處、裁罰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至是否違反各種使用地編定與使用管制,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係貴司權責,仍請卓處。

(二)有關農舍出租做為學生套房使用,是否與使用執照相符乙節,查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本部97年1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8667號函已有明示,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