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民住宅原所有權人擬以部分持分分次贈與其孫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89.9.8八九營署宅字第三九九二八號函
本案考量分次贈與係民眾合法節稅方式,並准照本署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八十九營署宅字第一一四八八號函及本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五四一號函示,如受贈人係申請人戶藉內之直系親屬並符合國宅承購資格,得同意渠分次移轉部分持分予其孫,並以持分所有人兩人以上為共同借款人或一人代表具名借款其餘為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並各負貸款全部清償責任。
內政部營建署89.9.8八九營署宅字第三九九二八號函
本案考量分次贈與係民眾合法節稅方式,並准照本署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八十九營署宅字第一一四八八號函及本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五四一號函示,如受贈人係申請人戶藉內之直系親屬並符合國宅承購資格,得同意渠分次移轉部分持分予其孫,並以持分所有人兩人以上為共同借款人或一人代表具名借款其餘為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並各負貸款全部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