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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都市計畫工業區之開發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案

內政部81.10.14營署都字第八一○四五八二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工業區之劃設原則,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業有明文規定,至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管制事項,貴府業依上開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立法意旨,於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作必要之規定。惟查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訂頒施行多年,尚有部分早期劃設之都市計畫工業區迄未依施行細則規定劃分其使用種類、性質者,請貴府迅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併同各地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案,依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之規劃原意及工業發展需要,分別檢討劃設為甲種、乙種、特種工業區或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工業區,避免造成使用管制執行疑義。

二、至各地區都市計畫尚未開發完成之工業區,迄未訂定細部計畫或未具有細部計畫之性質者,請貴府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規定,視各地區之都市發展趨勢、地方財力及工業發展需要,訂定細部計畫,以利整體開發;在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前,應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