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農業區農舍配合之耕地比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其原有農舍之耕地空地比土地,可否解除建築套繪管理,重新申請建築許可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2.08.營署中城字第0953500623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月19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50805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4年12月28日府工建字第0940341682號函。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前開號函復略以:「…農舍係為協助農業經營而允許設置在農業用地上之建築物,農舍需在農業用地及該農地從事農業經營之條件下始得存在……。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修正後,已規定申請自用農地興建農舍,需於該農業用地辦理註記且無不相毗鄰合併計算之問題;對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法前農舍與配合耕地之建築管理事項,宜依修法前相關規定辦理。至農業用地因土地使用需求變更為其他用地時,考量農業用地上已轉變其他用地別,農舍使用執照宜配合調整,原配合耕地之註記因農舍之調整宜可解除…」。
三、至於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辦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所明定。故農舍基地坐落之農業區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時,若該農舍依上開規定變更為其他使用,則其他未變更之配合耕地當一併解除套繪;若該農舍未依該規定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則其他未變更之配合耕地仍應維持套繪管制。又非屬農舍坐落之配合耕地,若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得依其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申請建築,不受原農舍之配合耕地套繪之限制。本案請貴府依上開規定查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