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廠類建築物辦公室可否設置於地面一層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1.04.台內營字第8307003號
說明:
一、復貴廳83.11.24.(83)建四字第77954號函。
二、查工廠類建築物之作業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之設置樓層,「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尚無限制規定,得由建築物之設計人或起造人就作業生產需要、樓地板載重(含振動)、原料及產品、流通等為適當之考量,自行合理規劃配置。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函85.09.25.都字4173號主旨:關於工業區內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多層式廠房分層轉租售,以及興辦工業人所承購數單位不相連之標準廠房除作設施使用外,其餘分戶單獨作工廠附屬之辦公室、倉儲或實驗研究設施等使用處理一案,會商討論有關 貴管權責部分,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85年8月6日經(85)工字第85260910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會於9月12日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地政司)、經濟部(工業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等單位來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為促進工業區土地有效合理利用,並協助解決興辦工業人用地取得困難之問題,有關興辦工業人所興建之多層式廠房若分層轉租售給其他興辦工業人設廠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興辦工業人因其生產縮減,得將空餘樓層提供他人使用。
2.屬於工業區內既有之建築物,其使用執照達三年以上,且該興辦工業人並已依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領有工廠登記證。
3.分層轉租之樓層須符合單獨設廠之規定:應有獨立之出入口、(員工及貨物進出不得經過他人廠區)、單獨用電設備、單獨廢污水排放(各樓層污水排放量總和不超過原核准總量)。
4.分層轉租售之樓層仍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
本案業務納入投資障礙排除辦理事項,請經濟部(工業局)儘速依前述條件公佈實施。
(二)有關興辦工業人因業務擴增,而承購數單位不相連之標準廠房,除作為設廠使用外,其餘標準廠房分戶單獨作工廠附屬之辦公室、倉庫或實驗研究設施等使用一節,業經經濟部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為:「設廠用地,除作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外,以供下列附屬用途為限」。
1.辦公室。
2.倉庫。
3.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4.單身員工宿舍。
興辦工業人使用同一工業區內不相連之多宗設廠用地或標準廠房,除作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外,得經省(市)工業主管機關同意以不同宗土地或標準廠房興建或作為其倉庫、生產實驗室及訓練房舍。
前項設廠用地之建蔽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最低為百分之二十。
本修正條文業經濟部於85年9月9日以經工字第85461711號函請行政院檢定,俟行政院核定發布後,即可據以實施。
(三)至於本案經濟部所提解除五股工業區用地編定一節,經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已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因環境之變更無繼續存在價值者,得層報經濟部核定解除編定。本案五股工業區係由台北縣政府依據獎勵投資條例所報編之工業區,台北縣政府若認為該工業區無存在價值,自可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解編,惟該府認為基於該工業區編定之目的以及管理等因素,目前暫不考量解除該工業區之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