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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適用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11.28.營署建管字第1070085324號書函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國會辦公室107年11月13日便箋辦理,並復貴事務所107年11月5日榮江字第1071101號申請書。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62條第1項第3款所稱「戶」、「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之定義及適用疑義,本署100年11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66401號函(註)及101年4月25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24579號函(附件)已有明文。

三、另按本編第160條規定略以:「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是以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如就連棟建築物設計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另有規定時,得依其規定辦理。至於來函所詢臺中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規定內容,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與地方法令規定,仍請先向當地主管機關洽詢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