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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准利用現住「國民住宅」辦理自營小貨車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疑義

內政部73.10.24台內營字第二六五三一一號函
按國民住宅為家庭住宅,以供家庭直接居住使用為限,自不得作為營利事業公司辦公之用,本部曾於68.7.3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釋在案(本部68.5.8台內營字第一六七五九號函釋已有變更)。茲請准利用「國民住宅」辦理自營小貨車行營利事業設立登記乙節,核與前開規定不符合,歉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