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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之文教用地,可否興建宗祠(廟宇)乙案

內政部77.5.20台內營字第五九五七八○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在規定取得期限內,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前段所明定,本案文教用地興建寺廟,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應予不准。惟如該文教用地確較適宜供興建宗祠(廟宇)使用,則應請依法定程序變更都市計畫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後,始得准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