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計畫內土地遭傾倒廢土與垃圾及採取土石,是否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處理,及傾倒數量及開挖深度有何標準疑義

內政部86.1.31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一九三號函

一、查都市計畫範圍內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其處理及罰則規定,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旨揭行為自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其他特定目的事業相關法規,諸如廢棄物清理法、水土保持法、水利法等,對於旨揭行為有明文規範者,仍應援引該等法規處理。

二、次查都市計畫法規有關禁止變更地形或採取土石之規定,其目的係為避免因挖掘或填堆土石,影響都市計畫之擬定及整體計畫之實施;且各都市計畫地區地理特性不同,實際上難以統一訂定應予禁止之認定標準。準此,旨揭行為如其他特定目的事業相關法規未有相關處理規定者,可由各該管都市計畫機關,視各該都市計畫地區之地理特性,衡酌是否妨礙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及實施,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