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用地立體多目標作商場使用時,可否作旅行社辦公室使用疑義
內政部83.10.12台內營字第八三○五八○一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對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類別、項目及其各應具備之條件列有明文規定,自應從其規定,前經本部75.12.1台內營字第四六五一二三號函明示在案。停車場用地之多目標使用項目並未列舉「旅行社辦公室」;且參照方案內公園用地立體多目標作地下商場使用時,其准許條件欄及說明欄所敘商場使用之性質及行業類別,亦未包括旅行社辦公室在內,是以本案停車場用地立體多目標作商場使用時,自不得設置旅行社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