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登記有案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所有土地,「自建」或與他人「合建」時,其向建築管理機關(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是否須提出該寺廟或法人主管機關之同意函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6.26.營署建管字第0970034436號
說明:
一、復貴司97年6月13日內民司字第0970100470號書函。
二、建築法第30條明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有關登記有案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所有土地「自建」或與他人「合建」時,其土地除依有關法令須檢附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使用之文件外,查建築法所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尚無須檢附宗教主管機關單位同意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