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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法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惟該畸零地上尚有建築改良物存在,可否緩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內政部70.10.16台內營字第四七六三三號函
本案土地被政府徵收後雖成為畸零地,惟據來函稱該土地上尚有建築物存在,並依「台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須知」申請就地整建在案,自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