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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建築法第9條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2.20.台內營字第827656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7.12.27.建四字第138668號函。

二、建築物非屬承重牆壁之外牆,將該牆壁拆除重建及原有合法之廠房,其四周原無牆壁,加設鐵門及非屬承重牆壁之外牆,因不構成建築法第9條第4款之行為,免予申領建造執照。但變更後之外牆仍應合於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否則應以違建論處,其因而妨礙他人或肇致危險,並應依法負其責任以維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