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七十七年翠華路徵收教育部經管鼓山區內惟段一小段四七地號工程受益費及張田真等五戶佔用該地之違章建築分擔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內政部94.1.5台內營字第○93○○88687號函
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9 條規定:「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改良物所有權人按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完稅價值比例分擔為原則。」及本部72年12月2 日台內營字第19877號函「所稱土地改良物係指依法取得所有權者而言。」,是本案其土地改良物是否應分擔工程受益費,當視其完稅價值及是否依民法等相關法規取得「所有權」,而非指是否依建築管理等相關法規取得合法使用之合法建築或違章建築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