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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同意開放設置游泳池前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申請兼作游泳池使用乙案,業經行政院同意,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內政部函 88.07.28.台內營字第8807273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88年7月7日台88內26489號函辦理,兼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8年3月25日北市工建字第8830695100號函。

二、關於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經行政院86年3月3日台(816)內08759號函同意在案。且經本部86年3月25日台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至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在不妨礙消防專用蓄水池之使用,並能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3篇第4章第2節之1設置規定,且經常保持其有效水量之原則下,得適用行政院同意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之條件,申請兼作游泳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