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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函詢住宅補貼申請人,其於提出申請後離婚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死亡之審查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9.12.9營署宅字第0990082506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4點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

二、按上開規定程序,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係查核對象,若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離婚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死亡,該離婚之配偶或已死亡之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則毋須列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