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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夾有溝渠用地其建築物高度計算疑義乙案,復始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3.22.台內營字第8982824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3月6日(89)北府工建字第079294號函。

二、關於地目為「水」之水利用地,其實際作為排水溝渠之範圍土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十六款規定其寬度達四公尺以上者,始得為「永久性空地」,本部74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296617號函(收錄於八十九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48)業有明釋,又其夾於同一道路中間者,得適用同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三、檢還所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