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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供作「靈骨堂」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範圍乙案。

內政部函 91.01.04.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70340號

說明:按供公眾存放骨灰(骸)之靈(納)骨堂(塔),該空間平常係存放骨灰(骸)供社會大眾追思先人之用,民俗祭祀之時,亦開放供人自由出入祭拜,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以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