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均屬同一性質之農業設施,原為畜牧場附設堆肥場,得否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申請變更為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1 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04.05.27.營署建管字第1040033944號函
說明:
一、復責局104年5月2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360460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法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史,不在此限。」建築法第73條定有明文;又為辦理建築物使用類組變史,本部定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據以辦理,故女口為不同農業設施問之變吏,自無本法第73條及本辦法規定之適用。惟本案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是否歸屬C-1 類組,以及如何申請為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涉個案事實認定,係、屬責管權責,得由貴局本於管理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