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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都市計畫比例尺之規定


內政部67.4.17台內營字第七七七五一○號函
變更原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如確係全盤重擬或修訂主要計畫或配合全國地籍圖採用千分之一比例尺重測之需要者,得免受部頒都市計畫圖製作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惟作業時應確能避免與該原計畫圖比例尺發生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