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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工廠疑義


內政部65.7.15台內營字第六八九七二七號函

一、查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核准有案」者,係指「在禁建令發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生產事業與文化、教育、交通事業,其擬申請興建之建築物或附屬建築,以在禁建令公布前業經核准者為限。」

二、又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於禁建令發布前,已核准為工業用地並已興工且完成廠房全部基礎工程者,應請依照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予以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