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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地內法定空地上設置直接油壓式汽車昇降機,該汽車昇降機範圍是否計入建築面積檢討建蔽率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2.11.台內營字第8601288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月9日(85)建四字第664733號函。

二、有關建築面積之認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業有明定,本案汽車昇降機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二公尺者,得不計入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