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私有土地於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後,因都市計畫變更而辦理區段徵收,土地移轉登記為公有,其工程受益費徵收疑義案
內政部91.5.15台內營字第○九一○○○五三八七號函
一、查區段徵收範圍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本部前以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六七二四號暨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五八號函釋,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然依該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本部前揭函釋並未規定應代為扣繳應納之工程受益費。其與行政院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台(七五)內字第九四○號函及本部八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七五○四四號函規定:工程受益費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並未有不一致。
二、本案區段徵收工程受益費究應如何經徵,屬執行細節,請自行協調府內地政及稅捐單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