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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申請人於審查期間將戶籍及租賃住宅地點一併變更遷移至外縣市,得否比照整合住宅補貼之處理方式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0.4.15營署宅字第1000020194號函

一、查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合格戶於受補貼期間遷居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並另行租賃住宅居住者,其處理作業程序已明定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第10點第2項、第3項,並經內政部100年1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9081129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先予敘明。

二、參酌本署99年9月17日營署宅字第0990062825號函(諒達)及本規定第10點第2項之意旨,倘經審查合格之租金補貼申請人於申請案件審查期間已一併移轉其戶籍及租賃住宅地點至原戶籍所在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則仍須於取得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日起二個月內,再行檢附租金補貼核定函及本規定第11點第1項第7款所定建物登記文件之一、租賃契約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遷移後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由申請人遷移後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規定第10點第3項函知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到該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按月核發租金補貼二年;逾期提出申請或未符資格,取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