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公司函詢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已登記為所有權人,該受託人於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表決權疑義乙案,復請卓參。

內政部地政司函 94.09.27.地司(7)發字第0940020291號

說明:

一、復貴署94年9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47496號函。

二、查「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轉移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財產之關係。」、「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良善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分為信託法第1條、第22條所明定,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之信託關係為基礎,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訂意旨,積極實現信託之目的(信託法第22條立法理由一參照)。是以,依信託法第1條即第22條規定,受託人須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並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項,故消極信託並非我國信託法所認定之信託,前經法務部88年6月17日法88綠字第021755號函釋在案,本案請參依上開法務部函釋意旨辦理,倘尚有疑義,因事涉信託法之執行事宜建請逕向該部洽詢,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