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創辦人以私人名義購買創校土地,因移轉時發生繳納鉅額土地增值稅間題而延擱學校財團法人之登記,或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學校而以個人名義購買之土地,尚未移轉為學校所有,在此期間適值地方政府開徵工...
私立學校創辦人以私人名義購買創校土地,因移轉時發生繳納鉅額土地增值稅間題而延擱學校財團法人之登記,或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學校而以個人名義購買之土地,尚未移轉為學校所有,在此期間適值地方政府開徵工程受益費,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准予免徵乙案
行政院72.6.13台七十二內第一○八八六號函
私立學校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所使用土地已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出具承諾書供學校使用者,其產權雖未移轉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但在該財團法人未受同規則第三十二條撤銷其設立登記前,如經辦妥移轉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得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