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貴縣洪瑞彬先生申請建造執照案,因建築基地與建築線夾有排水溝,其連接私設通路(架橋)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格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9.09.營署建管字第091004615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5月20日府工管字第09100873220號函。
二、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7月17日農林字第0910138793號函說明二:「依據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處理要點第5點:『申請使用水利會建造物之申請書表,由水利會印製備索,……』故使用同意函格式係由水利會自行印製全省並未統一。」另查本署91年5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489號函,送研商申請建築案件檢附之土地通行權同意書、租賃土地供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應否以本部制訂之統一格式「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辦理疑義案會議紀錄結論略以:「各機關(構)已有沿用之同意書格式,如有明確同意土地供建築使用之意思表示,應可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請據以依照辦理。
三、至申請使用水利會轄區內水利建造物,依「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應取得水利會同意後辦理;是本案建築基地與建築線夾有排水溝,如屬水利會轄區內管理範圍,依上該處理要點規定及貴府來函說明4所擬意見辦理,本署無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