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相關執行事宜會議
內政部94.4.12內授營都字第0940082735號函
一、討論案由一部分:執行機關對於申請人申請之交換標的誤選為國有土地時,如於受理申請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交換標的,尚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之精神,惟如於受理申請截止後,接受申請人補正交換標的,似有違公平原則,請臺北市政府妥與該申請人溝通協調,並於本年度公告交換時,輔導及協助該申請人提出申請。
二、討論案由二部分:執行機關依上開辦法規定公告之交換標的,公告期間無人異議且已有民眾提出申請,如於受理申請截止後因故撤銷該交換標的,除導致該申請人當年度無法再提出申請,影響其權益外,亦將損及政府公信,惟臺南市政府如認該交換標的完成交換後確有衍生相關問題之虞,而不宜辦理交換,請與該申請人妥為溝通協調取得諒解,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