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所詢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1條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8.7.20台內營字第0980125650號函
旨揭辦法第11條規定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如確因基地條件限制,擬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者,該另一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仍應依旨揭辦法第9條之容積移轉計算公式,按原送出基地申請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以資妥適。
內政部98.7.20台內營字第0980125650號函
旨揭辦法第11條規定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如確因基地條件限制,擬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者,該另一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仍應依旨揭辦法第9條之容積移轉計算公式,按原送出基地申請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