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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認定,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64.10.17.台內營字第656943號

說明:為加速違章建築之處理,本部於本64年10月01日邀請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研商「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劃分範圍」以利執行。其會商結論如下:

一、所謂「實質違建」乃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且其建築行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未經許可擅自於保護區內建築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三)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四)於合法房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超過二公尺之棚架者。

(五)於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設置寬度大於二公尺,簷高超過三公尺之棚架者。

(六)建築物建蔽率或其高度不符規定者。

(七)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地下室面積不足,無法補足者。

(八)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拆不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者。

(九)基地面臨既成巷道不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者。

(十)違反其他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照者。

二、所謂「程序違建」乃指其建築物之位置、高度、結構、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上疏失,未領建築執照,擅自興工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