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築物起造人因故未能於核定竣工期限內完工,且未能於核定期限內申請竣工展期,其受委託監造建築師之職責是否自原核定竣工期滿之翌日起自然解除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9.10.台內營字第03372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8.08.08.建四字第92437號函。
二、本案監造人監造該建築物之建造執照既因逾期作廢,是其監造責任自因該建照之作廢而告終止。唯建照作廢前其應歸責於監造人者,監造人仍應依法負其責任。
內政部函 68.09.10.台內營字第033727號
說明:
一、復 貴廳68.08.08.建四字第92437號函。
二、本案監造人監造該建築物之建造執照既因逾期作廢,是其監造責任自因該建照之作廢而告終止。唯建照作廢前其應歸責於監造人者,監造人仍應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