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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請釋同時領有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土木技師開業執照,並未同時執行業務,是否違背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0.09.17.台內營字第8071917號

說明:

一、復台端80年7月26日函。

二、按建築師或技師係依考試法,經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資格之人員,取得資格而欲執行業務者,仍須依法(建築師法第7條、技師法第7條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並加入該業公會後使得為之,其未向主管機關申領開業證書或開業執照,或經依法註銷者,仍不影響其原經考試取得之建築師或技師資格。

三、依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75年1月1日起不得同時執行建築師、土木科工業技師或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已執行者應取消其一。第19條之1建築師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者亦同。」依前開條文規定,建築師或技師係不得同時執行業務,對其中之ㄧ業務,既不執行,自無開業執照之需要。為貫徹建築師法第52條之1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不執行業務部份之開業執照,依該條文予以註銷於法自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