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神岡鄉民代表會決議,該鄉鄉有公地不同意撥供台中縣政府作為國宅用地是否有效
內政部67.5.9台內營字第七八三一九五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明定:「公有土地適於興建國民住宅者,應優先撥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並經本部66.9.9台內地字第七六二二八九號函釋明:「政府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五條規定,將公有土地優先撥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者,可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所定程序之限制」。此所謂公地依土地法第四條包括鄉鎮有土地,是鄉鎮有土地撥供興建國民住宅使用者,即無待於鄉鎮民代表會之同意,其就此所為不同意之決議,違反法令,依中央標準法第十一條自屬無效,至如何向公地管理機關洽辦提供之技術問題,仍以公地管理機關自行協調解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