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速公路兩側禁建範圍內之農業用地如未建築使用得否計入申請農舍之耕地面積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10.30.台89內營字第8910191號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89年8月25日交路89字第049971號函辦理,兼復貴府89年5月31日89府工管字第85634號函。
二、依據「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限建辦法」第5條規定,高速公路兩側禁建範圍內,除禁建外,並不得為土石方工程或蓄水圍堤等足以影響路基安全之設施。同辦法第6條規定,在禁建範圍內,除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之規定外,不得建築及設置廣告物。基於禁建範圍內未建築使用之農業用地不影響禁建之目的及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得計入申請農舍之耕地面積。